中煤能源香港有限公司(下稱中煤香港)時任副總經理涉於2018年向合作伙伴索賄約200至300萬元,助對方以最有利條款解決物業發展項目中的爭議,早前被被裁定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成,今(1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10個月。裁判官屈麗雯判刑時指出,雖然被告未能成功索款,但涉案金額不少,而且貪污為嚴重罪行,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監禁是無可避免。
被告王文寧(現64歲)案發時為為中煤香港副總經理。辯方求情時稱被告背景報告正面,顯示他為人善良和慷慨,在廉署調查案件提供全面協助,現患糖尿病需接受藥物治療,冀法庭輕判。不過裁判官指稱,被告作為富經驗及在港工作多年的高層人員,其行為顯示他清楚他的所作所為,而且其悔意只流於表面。
控方開案陳辭稱,中煤香港為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煤集團)的子公司。中煤集團與高豪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高豪)之間有爭議,即中煤香港擬收回中煤集團與高豪於1994年共同投資的物業發展項目中的部分資金,但沒達成協議。
被告負責處理爭議,他於2018年10月8日對高豪董事周台婷說,他需金錢來支付一宗山西洗煤場意外的賠償金,問周可否借他200萬至300萬元。作為交換條件,被告會以對高豪最有利的條件解決項目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