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男女涉參與2019年灣仔「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其後律政司上訴得直,上訴庭撤銷裁決,發還原審處理。3人改為認罪,不認罪2人今(9日)在區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指任何曾短暫逗留在該處的人都知道有暴動正發生,兩名被告辯稱購物和找餐廳的證供不可信,可肯定他們有備而來,藉現身壯大暴動聲勢。二人還押至本月25日判刑,法庭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暫委法官高偉雄今裁定被告林顯誠及陳樂燊罪名成立,他們將連同認罪的李安翹、蘇雅賢及謝兆雄於本月25日判刑。林原審時被裁定違反《禁蒙面法》罪成,判入更生中心。辯方透露林羈留了約7個月。
林顯誠審訊時供稱打算到崇光百貨購買心儀的皮具送給母親作生日禮物,高官在書面裁決書中分析指,林居於天水圍,事發時是一名中四學生,從來沒有前往崇光購物的經驗,更需乘Uber抵達,他理應在出發前查詢物品是否可購買,卻在缺乏相關資訊下花不少時間及金錢到銅鑼灣。
高官續指,即使林聲稱當時對香港發生的暴力事件所知不多,任何人目睹軒尼詩道的人數和店舖所遭受的破壞,必然會聯想到該處不安全;相反,儘管有人主動接觸和告知有危險,林亦沒有詢問他人發生什麼事,盲目接受說法和自發戴上裝備,說法完全不符常理和匪夷所思。
至於陳樂燊,陳指當日下車後沿駱克道找餐廳,但發現餐廳沒有營業。高官指出,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當時杜老誌道行人和行車路上佈滿磚塊,警方發射催淚彈和以擴音器警告,惟陳卻稱完全看不到有關情况。
就陳指他身上的裝備是因該年8月在黃大仙曾經歷過相關情况才攜帶,高官反駁既然陳曾有經驗,應知道逗留在衝突地點不安全,無理由沿軒尼詩道往東前行,而非回頭由尋找可以前往北角的交通工具。高官認為該些裝備是用作掩人耳目,避免警方知悉他們的身分,裁定陳遇上警方驅趕時與一群人士跑往銅鑼灣,其後在中銀中心出入口前被截停。
高官拒絕接受兩名被告的證供,但亦認為不能排除警司就誰投擲汽油彈作錯誤的身分辨認,未能證明林曾擲汽油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