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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醉駕「自炒」判160小時社服令 官:不損人命及財物 決定「畀一次機會」 (12:50)

一名34歲休班男警去年10月沿元朗公路駕駛電單車期間失控「自炒」受傷,送院後被發現血液酒精含量超標近一倍。該男警早前承認「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况下駕駛汽車」罪名,案件今(9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本案案情並非「特別輕」,惟考慮到沒造成嚴重人命傷亡和財物損毁,決定「畀一次機會」,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12個月及自費接受駕駛改進課程。

辯方早前求情稱,被告繆益倫(34歲,控罪書沒申報職業)跟朋友飲啤酒時突收到通知稱,女友於家中洗手間跌倒,被告急於看望女友,遂駕電單車出發,途中發生意外。香官聽罷求情後決定替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判刑。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時提及,報告建議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而且被告屬初犯、品格良好、獲父母支持,工作表現亦獲上司好評,似乎符合接受社服令的條件,希望法庭採納報告建議判刑,獲香官接納報告建議,判以社服令。

案情稱,去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駕電單車沿元朗公路往上水方向行駛,其間發生意外,被告跌在地上,雙手手㬹及兩腳膝頭擦傷。現場有人報警,警員到場後,被告以身體不適為由數次拒絕接受呼氣測試,最終被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其後要求送院,於屯門醫院治理期間接受抽血檢驗。政府化驗所化驗結果顯示,被告血液中酒精比例是100毫升血液有97毫克酒精。事件中無其他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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