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男督察涉去年下班駕車時講電話埋怨工作,不久後「衝紅燈」撞向另一輛私家車,使該車男乘客肋骨骨折。男督察早前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案件今(6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施祖堯指,案發時被告並非趕時間,接納他因疏忽犯案,決定採納感化報告建議,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王昶然(29歲,警務督察)否認於2024年8月3日在沙田圍路與沙田路交界危險駕駛私家車,引致陳姓男子身體受嚴重傷害。
施官早前裁決時稱,事發時紅燈已亮起8秒,被告有時間看燈號,不論他未察覺到紅燈,抑或看了兩至3次也看錯,均屬非常嚴重的疏忽。施官稱,被告的行為造成人命傷亡的風險非常高,其駕駛態度亦遠遜於小心駕駛者,終對事主造成嚴重傷害,裁定他罪名成立。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求情,施官今判刑前表示,經考慮相關案例及感化報告等,打算採納報告建議判刑。辯方大律師傅昶生稱,若法庭採納報告建議,他「冇咩特別嘢要講」,僅補充被告當時駕駛的私家車,是由被告母親在2013年購買,事發後她不想被告再駕車,遂把車「劏咗」。
施官判刑時稱,案發時被告並非趕時間,接納他因疏忽犯案;施官另基於傷者在事發即日出院等因素,判處被告接受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2年,以及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