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傳理系畢業生於2019年國慶日港島衝突中被捕,2024年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4年。該畢業生不服定罪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又指案發時只是在場拍照,目的是累積作品,為成為攝影記者做準備。上訴許可申請於今年3月被駁回,上訴庭法官潘敏琦今(5日)頒下判案理由書,指該畢業生沒提出任何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而且他的拍攝手法未能支持他想展示新聞觸覺的說法。
上訴人梁家樂(判刑時26歲)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上訴方的上訴理由包括,原審法官錯誤地裁定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梁有參與暴動及懷有參與暴動的主觀意圖。上訴方指出,梁在現場或是純粹為了拍照,參與暴動並非唯一合理推論。潘官在判辭中稱,梁有頗長時間混在示威者中拍攝,而他拍的照片大部分是顯示示威者的背面,這未能支持上訴方所指,梁拍攝社會事件來顯示新聞觸覺的說法。
潘官指,雖然梁不可能走到示威者前方要求他們「V住手勢咁影」,但主要拍攝傘陣進攻等震撼效果,是具有立場而非全面的攝影記錄。潘官稱,原審法官裁斷梁與參與暴動者陣線一致,這判斷沒任何剛愎武斷之處。潘官指,梁供稱過往發現有催淚煙便會離去,案發時卻沒離去,反而拍攝多張照片,有自相矛盾之嫌。
上訴方又稱,原審法官錯誤地純粹以梁身在現場,裁定他參與暴動,而且案情中有令定罪裁決並不穩妥的潛在疑點。潘官回應指,原審法官已考慮整體案情,當中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的。潘官因而駁回梁的上訴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