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海外註冊結婚的女同志,提供卵子受孕並由伴侶懷胎誕下男嬰,高院2023年據《父母與子女條例》裁定她不能成為嬰兒的合法父母,但裁定她是「普通法下的父母」。該對同志伴侶其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政府承認有義務修改或重新登記該兒童的出生證明書資料,聆訊今(4日)在高院舉行。申請方指,裁決沒有賦予女同志作為嬰兒父母的法定地位,現行法律應肯定該兒童的特殊地位,給予同等看待,讓他免受歧視。
案情指,涉案女同志B及R在南非以R的卵子「互惠體外受精(Reciprocal in vitro fertilization,RIVF)」,形成胚胎後植入B的子宮,2021年B在港誕下嬰兒K。B及R一同登記為K的「父母」,惟出世紙只列B作「母親」,二人要求法庭宣告R亦是K的「父母(parent)」。申請人K現年4歲,由其監護人R代表行事,K由資深大律師祁志代表,R由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代表律政司長,女同志B則由大律師譚俊宜代表。
對於律政司一方稱裁決沒有為申請人帶來不利的影響,祁志陳辭指,本港現時沒有其他替代途徑讓R獲認可為K的合法父母,即使法庭宣告R為「普通法下的父母」,可向別人自稱為K的父母,其仍然沒有伴隨的權利,亦沒有官方文件證明。祁志主張,B、R及K有權組成家庭,並引述《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9(1)條(下稱《條例》)指,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位應受保護,不應受性傾向影響。
祁志又提到,雖然《條例》第19(2)條指,達適婚年齡的男女結婚和成家立室的權利應予以確認,惟本案爭議並非同性結婚權,應與19(1)條分開審視。他續指,B和R的伴侶關係在其他國家被確立,二人與K有基因關連(genetic connectoin),有意撫養K,亦會向他提供情緒支援,與法律下的享有監護權的定義有別。祁志重申,K不應因「父母」是同性伴侶以及他是「互惠體外受精」而誕生的身分遭受歧視。聆訊明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