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國際調解院處理三類紛爭「應善意履行」和解協議 締約國可排除調解涉領土、海洋劃界或權益爭議 (13:57)

中國牽頭成立的國際調解院,32個國家代表今在港簽署成立公約,《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公約》文本亦對外公開。根據《公約》,締約國可在任何時候提出將涉領土主權、海洋劃界、海洋權益或「該國認為不適合訴諸調解的其他問題的爭議」通知調解院並排除,則「調解院不得就該類爭議向該國提供調解服務」。在調解過程中,爭議一方可隨時單方面撤回同意調解。

調解院處理三類紛爭,包括國家之間爭議、一國與另一國國民,以及私人主體間的國際商事爭議調解。在爭議方同意下,可在其他爭議解決程序期間調解。在受關注的執行機制方面,《公約》提醒和解協議有約束力、「應善意履行」。

《公約》提及,由締約國指派調解員並分別組成國家間調解員及一般調解員兩張名單。在處理國與國爭議的國家間調解員 ,每個締約國可指派不超過5名該國國民;在處理國與另一國民或私人主體國際商事爭議的一般調解員,每個締約國可指派不超過20人,創始成員可再額外指派不多於10人。

根據《公約》,調解員除應有高尚道德品格及專業領域能力,國家間調解員在國際法或外交公認能力,「並具有高超政治技巧及判斷力」。調解院理事會另可向名單指派調解員。

公約暫未提及調解程序規則,例如在每一宗調解個案中,會委任多少名調解員負責。

締約國須經批准、接受及核准《公約》後正式對其生效。 根據《公約》,在2025年內在港可供簽署,之後在北京的中國外交部供簽署,直至《公約》生效後3年。已簽署或認可《公約》國家在生效5年內同意受約束,或其他國家在《公約》生效2年內同意受其約束,均有權成創始成員。

相關字詞﹕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