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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工頭涉收受工人賄款助獲聘罪脫 官稱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與分判商有僱傭關係 (17:30)

兩名前模板「工頭」為觀塘安達臣道房屋署公屋建築項目工作時,涉於2021年至2022年期間從兩名工人接受逾4萬元賄款,作為令他們獲分判商聘用的條件。兩名「工頭」被控代理人接受利益等共9罪,經審訊後,裁判官彭亮廷今(29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定兩人全部罪名不成立。彭官稱,控方未能證明兩名被告與工程分判商之間屬什麼關係,包括是否存在僱傭關係,「就如建築高樓一樣,控方根本沒把地基建好」,法庭只能裁定被告罪脫。

被告分別為謝藍雄淇(33歲)、劉偉(47歲),均為碧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前模板「工頭」。​​謝被裁定7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罪脫,劉則被裁定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罪名不成立。劉被控的另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則於審訊時被裁定表證不成立。

辯方的抗辯理由是,謝認為自己是「三判」,而非碧海的僱員,因此他並非碧海的代理人,沒犯案中法例。謝稱他沒收受回佣,而工人存入他帳戶中的只是用作「賭馬」的金錢。劉則指,他只是按謝的吩咐向工人收取賭馬錢。

裁判官裁決時稱,控方須先證明兩名被告與碧海之間有僱傭關係,才能證明他們有罪,但控方只依賴兩名被告與碧海簽訂的合約來證明這關係,法庭不敢苟同。裁判官指,根據碧海董事的證供,並非只要簽了合約,就必然是碧海的僱員,合約主要用來確保支薪。裁判官續指,董事證供顯示,「三判」及僱員的身分或可並存,而控方也未能證明謝以「三判」抑或僱員的身分行事,未能排除他「三判」的身分。

裁判官指控方也未能證明劉是碧海的僱員,未能排除他以其他身分行事,例如他可能是謝或另一名崔姓「三判」的助手,而劉也可能根本不知道誰是他真正的僱主。裁判官稱,可見控方案情有疑點,裁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兩名被告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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