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一輛的士沿炮台山道落斜時衝紅燈,兩名橫過馬路的女途人遭撞至重傷,肇事八旬的士司機去年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判囚12個月。其中一名傷者昨日(27日)入稟高等法院,向該司機索償;入稟狀無列明金額。
原告為朱双麗,被告為倪蔡儂(被起訴時85歲)。入稟狀指,2023年3月5日車輛登記號碼LF8685的的士,在港島北角炮台山道(北行)與英皇道交界危險駕駛,導致原告蒙受損失,原告遂要求被告賠償。
翻查資料,被告當日駕駛的士沿炮台山道落斜,駛近英皇道交界時,前方行人交通燈轉綠燈,許多途人正橫過馬路,惟的士衝紅燈直撞途人,最終撞上交通燈柱後停下。法官判刑時斥被告的駕駛行為鹵莽且極不負責任,指職業司機除了顧及生計外,亦須承擔社會責任,對路人與乘客的安全負責。考慮被告的年紀和認罪,最終判監12個月,另須停牌兩年及參與駕駛改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