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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督察衝燈撞車危駕罪成 下月判刑 (13:00)

29歲男督察涉於去年在沙田駕車時「衝紅燈」撞向另一輛私家車,後者車上男乘客受傷。該督察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受審。裁判官施祖堯今(23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成,並指被告的證供不合理,駕駛態度遠遜於小心駕駛者。案件押後至6月6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王昶然(29歲,警務督察)被控於2024年8月3日在沙田圍路與沙田路交界危險駕駛私家車,引致陳姓男子身體受嚴重傷害。辯方大律師傅昶生今結案陳辭時指,被告在一時疏忽下看錯交通燈號,其車速為每小時40公里,沒有超速,但意外發生得突然,或只是1秒內的事。辯方稱,被告的駕駛態度不是最安全小心,但沒證據指其遠遜於安全駕駛者。

施官稱,被告證供有矛盾,他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說駐守沙田警署4個月以來均駕車上班,但他在庭上又指駕車頻率少於每周一次,路過案發路口少於10次。施官說,被告聲稱把下一個路口的綠色交通燈,看錯為他須看的交通燈,惟兩個路口相隔一段距離,他卻稱連續兩至3次也看錯燈號,這說法無法被法庭接納。

施官指,事發時紅燈已亮起8秒,被告有時間看燈號,不論他是未察覺到紅燈,抑或看了兩至3次也看錯,均屬非常嚴重的疏忽。施官稱,被告的行為對造成人命傷亡的風險非常高,即使法庭接納他看錯燈號,也同樣會裁定他長時間未能專注,駕駛態度遠遜於小心駕駛者,對事主造成嚴重傷害,因此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英國取得航天工程碩士學位後,想在職業發展上跟隨警員父母的腳步,但本案對他造成嚴重打擊。辯方稱,被告想留在警隊,希望法官考慮到他的品格及高學歷,先索取社服令報告。施官聽罷批准在索取報告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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