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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俊文23條生效後未獲減刑再提上訴 懲教署稱已覆核個案指對方未能通過國安測試 (17:41)

被稱為「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去年3月於獲釋前兩天《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而未獲減刑,他早前司法覆核懲教署長的決定,被裁定敗訴後提出上訴。高院今日(16日)審理其申請,上訴方力陳署長根據職責應該將馬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該委員會亦能考慮包括國安測試等情况。懲教署一方指,其實署長已對馬的個案進行年度覆核,得出與去年相同結果,即馬未能通過國安測試。3名法官聽罷陳辭後,指將於半年內頒下判辭宣布結果。

上訴人為馬俊文,他於2021年11月因「煽動分裂國家」罪成而被判囚5年9個月,後來就判刑上訴得直,獲下調刑期至5年。去年23條立法後修訂《監獄規則》及《監管釋囚條例》,馬未能通過國安測試而不獲署長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

原審法官早前裁定指,囚犯能否提早獲釋,屬於懲教署酌情處理,而23條立法意圖明顯,立下更嚴格條件,即不只要行為良好,還不可不利於國家安全;即使囚犯不獲減刑,但是刑期都不會長於法院判處的刑期,不屬額外懲罰。

馬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答辯人懲教署長則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代表。關表示,署長根據職責下應該將馬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否則馬被剝奪相關權利,有違《香港人權法案》中「被剝奪自由的人權利」;關又指,監管釋囚委員會由現任或退休法官、警方代表及律師等組成,成員須由行政長官所委任,故該委員會同樣能夠就國安測試進行把關。

呂則指,上訴方的說法毫無作用,因為馬自從去年被告知他不獲減刑後,他需要繼續服刑至少一年,並直至署長對其個案的決定進行年度覆核。惟署長已於年度覆核中對於馬的個案得出相同結果,可以預料即使上訴方能夠勝訴,署長需要重新考慮馬的個案,亦會得出相同結果,即馬因未能通過國安測試,署長未能信納他不會不利於國安,而不得將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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