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15日)舉行小組委員會會議,審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訂的兩項附屬法例。有議員關注市民誤闖禁地,或在禁地外拍照會否屬違法,保安局長鄧炳強強調,要考慮市民有關行為的意圖,又稱禁地與一般公眾地方有牆分隔,相信不會行錯;律政司長林定國則指,指明人員會在禁地巡查,如果當人員提點市民離開而市民依從,相信無任何理由需要擔心。
議員楊永杰及管浩鳴關注如果市民在禁地外拍照,或拍攝禁地會否構成犯法。鄧炳強稱視乎有關人士的意圖,如果市民身處非禁地拍照及打卡,並無意圖作間諜行為或妨礙他人,不會構成罪行,「普通行過喺門口影張相,我相信你就唔會有意圖」;但如果特意用長距離望遠鏡拍攝寫字樓窗戶等,則情况不一樣。
民建聯陳克勤稱,部分禁地與行人路僅一步之遙,舉例指或有市民因跌了5蚊銀而誤闖禁地,期望當局不會拘捕無惡意或非刻意違法的人士。鄧炳強稱,禁地本身屬一幢大樓,四周有牆作分隔,基本上市民不會在行經公眾地方時誤闖。林定國補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5條列明,指明人員包括公署人員及警員,可命令任何人離開禁地,當市民非立心不良、並依從提點離開禁地時,便無任何需要擔心的理由,「指明人員有法律權力勸喻你離開。人哋叫你都特登唔走,咁梗係有問題啦。」他相信一般市民大眾不會「唔覺意」觸反有關法例。
法例列明,當中央駐港國安公署依據《港區國安法》履行職責時,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或公務人員須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議員陳紹雄關注,若公務人員無提供相關協助時有何罰則。鄧炳強回應說,如果公署人員正按第55條行使管轄權,而有關人士無依從公署要求,屬違反法例;若公署人員並非按55條行事,則會根據《公務員守則》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