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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涉山邊設地洞作燃燒及爆破試驗 控方加控管有爆炸品等三罪 (18:35)

兩名男子2023年涉嫌於山邊自設地洞作燃燒及爆破實驗,警方搜查時檢獲化學物及化學原材料。二人被控一項串謀製造爆炸品罪,另各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案件今(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時,控方申請修訂控罪,並加控二人管有爆炸品、「串謀導致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及「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3罪。控方透露經索取法律意見,本案將在高院審理。裁判官把案押後至6月23日進行交付程序,兩名被告續還押。

被告為無業的何志珩(33歲)和電器技工伍子傑(34歲)。修訂控罪指,二人於2023年11月1日與12月3日間,在香港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鹽基礎爆炸品。何另被指於同年12月3日,在鴨脷洲邨利滿樓某單位,管有含硝酸銨的1.1公斤白色固體、約120毫升液體及270克無色固體、含澱粉的71克白色固體、含甘油的790毫升液體及含六亞甲基四胺的364克白色固體。

次被告則被指同日在柴灣漁灣邨某單位,管有內含煤油的約2,000毫升液體、內含甘油的約100毫升液體及內含六亞甲基四胺的18克的白色固體。

新增控罪指,二人同日在黃竹坑山坡,管有內含硝酸銨的657克白色固體及內含萘的74克顆粒狀物。二人另涉於同年11月1日至12月3日期間,串謀非法及惡意藉三過氧化三丙酮及六亞甲基三過氧化二胺導致爆炸;以及非法及惡意管有內含過氧化氫的約580毫升液體、含丙酮的約780毫升液體、含硝酸的約250毫升液體及內含六亞甲基四胺的382克白色固體。據控罪書顯示,案件原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處理,現由國安處調查及行動隊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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