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初選案服刑的鄒家成,前年還押時有意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遭懲教署禁止收取書籍,遂自行透過女律師將投訴表格攜離收押所,他與女律師經審訊後被裁定「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罪成,分別判監禁3天及罰款1800元。二人不服定罪,高院早前審理其上訴申請。法官張慧玲今日(12日)開庭宣判,駁回二人的定罪上訴申請,但裁定鄒家成的判刑上訴得直,撤銷監禁的刑罰,改判為罰款1800元。
上訴人鄒家成(27歲)及女助理律師胡詠斯,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鄒就定罪及刑期上訴,胡則只就定罪上訴。
張官於判辭指,控方案情為鄒家成於案發時正被扣押在荔枝角收押所,胡詠斯是在代表鄒的律師事務所任職助理律師。2023年5月2日,鄒在收押所會面室內與一名大律師及胡見面,期間趁懲教人員離開時,鄒將一份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表格攝入已完成交收程序的文件內,胡將所有文件裝入袋內,一併帶出收押所。
張官又指,《監獄條例》已列明在什麼情況下囚犯向指明人士發出信件是可被開啟及搜查,可見懲教署對指明信件的安保程序是有法可依。法庭觀看閉路電視紀錄,認為鄒是故意趁懲教人員離開後,將投訴表格偷偷攝入文件內作掩飾,胡亦清楚見到鄒的「鬼崇行為」,因此二人都是明知該投訴表格為未獲授權物品,故駁回二人的定罪上訴。
至於鄒另提出刑期上訴,張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忽略對鄒有利的因素,包括懲教人員只稱投訴表格必須由署方代為寄出,卻沒有告訴鄒可另行申請由第三方代為寄出、監獄內有關申訴的告示沒有提到可另行申請由第三方寄出,以及鄒主觀相信他的信件曾被不當閱讀及不被寄出。法庭認為鄒的罪責較輕,罰款能恰當反映其罪責,故裁定鄒就刑期上訴得直,撤銷判監3天的刑罰,改判罰款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