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就國安公署履職及行使管轄權訂立多條附屬法例條文,包括禁止披露公署調查工作、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等。政府消息人士表示,今次訂立附屬法例旨在釐明《港區國安法》有關國安公署行使案件管轄權的具體細節,讓規定「落地」,強調並無賦予國安公署新權力,附例的權力不會凌駕主體法例。消息人士指出,現時全球政治風雲變色,地緣政治複雜,國安隱患仍然存在,表示要「早一日得一日」維護國安,並稱要未雨綢繆讓國安公署有需要時履行職責,冀盡快完成立法,但沒有交代具體立法時間表。
對於為何在23條立法通過一年後突然訂立附例,政府消息人士表示沒有「諗漏」,相關權力本身存在,當局一直推進。被問到是否與黎智英案、以至長和擬出售巴拿馬港口有關,他稱當局並非針對個別案件或事件,形容「只是猜想」。至於是否中央指示訂立附例、事前有否與中央討論,消息人士沒正面回應,中央就特區政府維護國安有清晰責任。
附例擬列明,政府任何部門、機關及任何公務人員需配合與便利公署要求,消息人士指主要是配合公署工作,與調配政府人員是兩回事,並稱法院並不包括在公務人員之列,公署不能指示法院進行某項工作。
附例亦擬將國安公署「履職場所」按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劃為禁地,政府消息人士表示,禁地為公署單獨佔用的處所,不會涉及民居和影響社區,當區將會公佈禁地的地址及坐標,禁地可以增減,若有改變將刊憲公佈。至於國安公署進行調查的地點可否劃為禁地,消息人士稱劃為禁地需要刊憲,特首將根據《條例》規定,按地方用途、擁有人或佔用人、該地保存的資料等原則決定,《條例》亦已規定指明人員可就禁地執行的權力。
政府建議禁止任何人披露國安公署調查工作,消息人士稱附例規範公署就《港區國安法》罪行的工作,因此針對範圍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同類罪行狹窄。就傳媒報道公署調查會否違法,消息人士指若公署已公開有關資訊,或傳媒從公開領域知悉有人受查、惟不知道公署正辦理該案,都不會觸犯法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明附屬法例最高刑罰不超過罰款50萬元和監禁7年,就各項罪行實際最高罰則,消息人士說要視乎罪行嚴重性而定,相關罪行由警方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