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日下午加插保安及司法兩個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保安事務委員會秘書通知議員,是應政府要求並就「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舉行聯席會議」,提出按《基本法》23條本地法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特區政府也建議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宣布禁地的權力,讓特首藉在憲報刊登命令,宣布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當局指擬劃為禁地的範圍不涉及私人民居。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如有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闖入禁地,即可判 20 年監禁。
政府提出多項附屬法例修訂,包括加入條文,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國安公署正在辦理案件,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與調查相關的任何資料,亦會針對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及蓄意抗拒或妨礙他人協助公署執行職務的行為訂立罪行。
新附屬法例亦擬明確國安公署製作或發出的證件或證明文件,對公署人員身分、執行職務的行為等作證明的法律效力。同時會對假冒國安公署人員和偽造國安公署文件的行為列為罪行,施加刑事責任。
新設附屬法例也描述國安委及其秘書處在落實公署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監督指導意見方面的角色;同時列明任何部門、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另會加入一項原則性條文,明確與國安公署相關的工作資料的保密義務,規定任何人不得獲取、管有或披露有關資料,除非國安公署已公開該等資料或給予合法權限。
特區政府又指,將盡快敲定《國安條例》第110條的附屬法例及第42條宣布禁地命令的條文,並盡快刊登憲報,提交立法會作「先訂立,後審議」程序。政府認為,兩項附屬法例對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性,建議兩項附屬法例於刊憲當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