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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爭執後駕車疑撞到對方危駕罪成 官駁回上訴稱罔顧人身安全 (19:16)

重案組男警2021年因泊車問題與一名男子爭執,其後男警駕車離開時疑似撞到對方右腳,因而被票控「危險駕駛」罪並遭裁定罪成,罰款5000元。男警去年向高院就定罪提出上訴,原訟庭法官潘兆童今(9日)駁回上訴,並指男警的駕駛態度是罔顧事主人身安全。

上訴人為李泳錄(案發時26歲)。控方案情指,事主2021年5月15日在元朗發現李的私家車阻礙公司貨車出入,李與事主互相指罵。事主指已報警,着李不要離開,但李開車,事主遭其車撞到右腳。

李提出的上訴理由包括,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視事主為誠實可靠證人;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李的證供;把李定罪是不穩妥。辯方在原審時指出,醫療報告沒提及事主聲稱的右膝傷勢,質疑他沒被車撞到。潘官今頒下的判辭指,原審裁判官已裁定,雖然報告沒提及這傷勢,也不等於事主的說法失實;且辯方的其他投訴都是無關痛癢的瑕疵,不影響事主證供的整體可信性。

潘官稱,即使原審裁判官有考慮上訴方現時的論點,也可得出他當時所作的結論。潘官又指,李對案情的說法完全不合常理,例如李身為警員,卻聲稱單憑看見事主使用電話,就認為對方在「吹雞」(召集他人到場)、會對他不利。潘官稱看不到有因素令定罪不穩妥,所以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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