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墮屏案今(6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16日審訊。控方作結案陳辭時力陳,來自涉事工程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藝能」)的兩名被告,知悉「藝能」申報的資料屬虛假;來自另一所公司的被告則對涉案負重表資料有「完整認知」。辯方則強調被告「只是員工」,沒動機提供虛假資料。法官聽罷陳辭後,將本案押後至5月30日裁決。
3名被告依次為吳凱瑩、林志華和梁耀祖,他們各否認一項串謀詐騙罪以及屬交替控罪的欺詐罪受審。吳凱瑩和林志華被指為「藝能」的項目經理;梁耀祖則被指在「廣域策劃有限公司」擔任項目經理,負責檢查紅館天花板結構能否承受懸掛裝置重量等。
據控方案情,「藝能」向康文署申報每塊LED屏幕重約272公斤,惟控方證人、涉案舞台設計師周淑貞早前供稱,她跟被告吳凱瑩和林志華開會其間,有人估算每塊屏幕連鐵框重500公斤。控方高級檢控官鄧銘聰今作結案陳辭時援引相關證供,指吳和林知悉每塊屏幕的實際重量,並知道「藝能」申報的資料屬虛假。控方重申,「藝能」須確保它們呈交康文署審批的資料完整和準確,當時吳和林應「格外注意」紅館懸掛物的重量。
至於被告梁耀祖的角色,控方提到,梁曾就涉案演唱會負重表等資料,解答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輝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代表的問題,認為有「強烈跡象」顯示,梁對演唱會負重表有「完整認知」。控方總結謂,「藝能」向康文署呈交的錯誤資料,導致輝固就涉案演唱會發出「穩定性證明書」,繼而使康文署批准是次演唱會舉行。
代表吳凱瑩和林志華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表示,吳和林「只是員工」,沒動機和意圖欺騙康文署,而即使被告的行為涉及不小心,也不構成欺詐意圖。陳亦指出,墮屏慘劇發生前一晚,涉案屏幕曾出現傾斜,反映演唱會的絞車系統(winch system)等出現問題,強調意外跟吳和林無關。
代表梁耀祖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則提到,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之間達成協議,呈交資料欺騙康文署;又質疑控方單憑梁曾解答輝固問題等支離破碎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