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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涉灣仔暴動案罪脫後重審 辯方稱被告或是路過平民帶手套自保 (15:44)

兩男涉參與2019年灣仔「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後遭裁定暴動罪脫,律政司上訴令案件發還原審處理,兩名被告其後出庭自辯。控辯雙方今(2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結案陳辭,辯方稱,沒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他們或只是路過的平民,攜帶手套等裝備只為保護自己。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將案件押後至6月9日裁決,兩名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林顯誠(現年20歲)與陳樂燊(31歲)3月出庭自辯。林供稱,他並非為遊行而到場。控方質疑其說法,並指林2022年被裁定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後,感化官報告提及,他案發時響應網上號召,獨自外出「睇示威」。陳則稱沒參與暴動,只是在前往與李予信開會籌備區議會選舉途中,遭警方圍捕。

控辯雙方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辭,今作口頭補充。控方指,兩名被告的證供完全不可靠及不可信。控方續指,林前言不對後語,但他稱不記得其證供中有矛盾的一些內容,這令該部分證供的證據價值變低,控方只會依賴​其餘證供來證明他不可靠。辯方則稱,林案發時年僅15歲,做的事或沒經過深思熟慮,但控方也沒直接證據證明他曾參與暴動,而且林身上的手套也沒被驗出沾有化學物質,也沒證據顯示他曾投擲氣油彈。

代表陳的一方指,控方建議就環境證供及衣着來證明陳參與暴動,這根本是事後孔明。辯方稱,控方不知陳何時抵達、是否身處警方布防範圍,不能推論他有收到警方警告,加上陳沒在警員到場前把身上的眼罩及手套等裝備「掉得就掉、除得就除」,這顯示他並非想在暴動後掩人耳目。辯方續指,陳背包裝着沒被使用過的防火手套,顯示他作為路過平民,攜帶手套只因想保護自己,當控方不排除現場有路過平民的基礎下,這說法有立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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