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男見習督察涉一年內於警察學院及元朗警署分別非禮及襲擊3名女警,今(23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一項普通襲擊罪脱。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身為警員,卻以同僚和下屬為下手目標,更在工作和訓練地點犯案,批評被告「極不尊重女性」,並直指本案案情和性質嚴重,判被告監禁10星期。被告獲准以1.5萬元保釋等候上訴,其間不得離港。
被告楊孟羲(38歲,報稱公務員)早前否認兩項非禮及一項普通襲擊罪受審。其中一項非禮罪事主女警X早前供稱,去年9月9日在元朗警署工作其間,感到有似手背的物體觸碰其臀部,持續約1秒,之後她大叫一聲「啊」並向後望,目睹一名她不認識的「白恤衫長官」經過。
另一項非禮罪事主女警Y則供稱,2023年11月中在警察學院接受步操訓練時,將右腳放在操場「馬騮架」上調整鞋帶,其間有人從後掃其臀部,之後目睹被告從她左後方經過。
暫委裁判官陳安婷裁決時指,兩名非禮罪事主證供清晰直接、前後一致,而且兩人若非曾被碰到,不會無緣無故大叫,或在綁鞋帶其間往後望,認為兩人確實曾被觸碰。
對於被告供稱,案發時X或遭他腰間物品碰到、Y則可能被他的長槍槍柄觸碰,陳官分析,若然事主遭被告腰間「吊吊揈」的物品觸碰,不會產生「連續性觸感」,槍支的觸感亦不會令人輕易混淆,因此排除事主遭被告腰間物品和槍柄觸碰的可能性。陳官又指出,當時只有被告身處罪案發現場,加上兩名事主被觸碰的地方屬私密部位等因素,裁定被告兩項非禮罪成。
另外,普通襲擊罪事主女警Z稱,去年5月2日清晨在元朗警署辦公室工作其間,被告「揑」其膊頭四五次、手指觸及上胸附近,其間被告又說:「好彩有你喺度咋。」陳官指出,揑膊頭並非社交場合中明顯不被容許的行為,而且案發時Z正替被告完成工作,認為被告的整體行為可被解讀為「多謝Z嘅幫忙」,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脫。陳官最終就兩項非禮罪判被告即使監禁10星期,同時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