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李雪菁涉嫌詐騙港大租屋津貼逾72萬元,她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欺詐罪名不成立。辯方作出訟費申請,今日(14日)於區院處理有關申請,暫委法官張志偉頒令控方須向辯方支付本案的訟費,若雙方未就訟費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進行釐定。
被告李雪菁(54歲)被控於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訛稱居於九龍塘又一村單位,用作申請港大租屋津貼,實際上她與父母居於九肚山另一單位。法庭早前裁定,被告可能在疫情期間要照顧家人及在家用膳,才花更多時間逗留在父母居所,此前被告一直與男友同居於租住的單位,控方難以依賴短暫空窗期推翻這一情况,故裁定被告脫罪。
被告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代表,控辯均採納書面陳辭。暫委法官張志偉就訟費頒布判辭,指控方反對的理據是被告在調查階段沒有披露自己因為要照顧家人才在父母居所留宿,若被告作出披露,控方或選擇不提告。惟法庭接納辯方說法,即控方需要承擔他們在衡量案情強弱時判斷上的失誤,故向辯方批准訟費,包括正審及其他法律程序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