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一間珠寶店5年前遭5名蒙面匪徒持刀、斧頭等入內劫總值逾60萬元首飾,其中3人早前承認一項搶劫罪,二人今(9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4年5個月,餘下一人則判監4年8個月。法官指本案行劫有計劃、有預謀,以首飾店為目標。有被告過往曾干犯另一宗搶劫案,基於總刑期原則,他現在共須服刑15年4個月。
被告依次為GHULAM Mustafa(53歲、巴基斯坦裔)、TAMANG Norbu Lama(27歲、尼泊爾裔)及GURUNG Royal(25歲、巴基斯坦裔),3人承認於2020年3月3日,在元朗教育路富好大樓地下搶劫大新珠寶的7枚金戒指及71隻金手鐲。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3人過往均有案底,涉及毒品、盜竊、打鬥等,其中第三被告曾因有意圖而傷人和搶劫,去年被判監13年。法官採納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首被告及次被告有有效求情因素,2人獲多於三分一減刑,判囚4年5個月;第三被告則囚4年8個月。
案情指,案發當日約上午11時許,一輛被盜私家車駛至涉案地點前,一行5名蒙面人士包括3名被告衝入店內,當時店內有6名職員。其中一人用刀指向職員,其他人則以斧頭和錘子砸碎玻璃展示架,取走7枚金戒指和71隻手鐲,總值港幣605,091元。眾人隨即上車離開,失物至今未被起回。
同日近傍晚6時,前述已移除車牌的私家車被發現停泊於元朗大生圍,車上被搜出斧頭、勞工手套等犯案時使用的物品。2022年11月同案另一名劫匪認罪,並指證3名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