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2019年8.31灣仔衝突案的「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早前經重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陳虹秀與同案3名早已認罪的被告還押至今日(9日)於區院被判刑。暫委法官鍾明新指出,涉案暴動非常嚴重,惟考慮各人由原本被判無罪,重審後被定罪及須要監禁,加上在漫長司法程序中飽受壓力,遂給予10個月刑期扣減。法庭判處陳虹秀入獄3年9個月,另外3人被判入獄2年5個月。
4名被告分別為陳虹秀(案發43歲,下同)、賴姵岐(22歲)、鍾嘉能(26歲)及龔梓舜(22歲)。陳虹秀曾在原審時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獲撤銷控罪,另外3人則在原審時被裁定無罪。律政司於前年上訴得直,上訴庭撤銷原審時的裁決,下令案件發還重審。除了陳虹秀維持不認罪,另外3人在重審時選擇認罪。
鍾官引述辯方求情內容,指賴姵岐立志成為教師,曾取得小學教籍,因本案無法再執教鞭;鍾嘉能因為重審而大受打擊,其精神崩潰一度需入院治療;龔梓舜在2020年打算赴法國修讀藍帶課程,但因疫情而擱置計劃;陳虹秀被家人稱讚自少富正義感,大學畢業後因一次參與義工而萌生投身社工,服務殘疾社群。辯方冀法庭考慮陳虹秀沒有打算離港,逃避責任,以及過往社工表現而減刑。
鍾官指出,涉案暴動歷時兩小時,集結人數不少於500人。暴動人士拆除修頓球場內觀眾看台,將看台及雜物築成路障並焚燒,需要消防員拖轆撲火。暴動人士亦使用鐳射筆、汽油彈與警方對峙,造成交通癱瘓、公物損壞導致公共開支的負擔等,故情節非常嚴重。陳虹秀持有咪,為示威者叫喊撐腰;另外3人被捕時可用於暴動場合的裝備,故4人的罪責不低,量刑起點定於5年。
惟法庭考慮各人在漫長司法程序中飽受壓力,由無罪變成有罪及須坐牢,遂給予10個月刑期扣減,陳虹秀另因為多年社工貢獻、將被吊銷牌照,及重審時不爭議大部分案情,再獲減刑5個月,判囚3年9個月;另外3人除了在重審時認罪獲30%扣減外,因為案發時年輕等背景再獲減刑3個月,同判囚2年5個月。
暫委法官鍾明新早前裁定,陳虹秀於案發時以社工身份為示威者撐腰,用咪及擴音器叫喊對警方失實的指控,包括稱警方不應「大追捕大追殺」等,拖延警方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