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埗某男童宿舍的男社工涉4度非禮3名15歲男童,包括觸摸下體。社工否認4項非禮罪受審,區院暫委法官鄧少雄今(8日)裁定被告曾非禮其中兩人,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成,並將案件押後至6月10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判刑,以待為事主索取創傷報告,及為被告索取背景和心理報告,其間被告還押。鄧官指被告對事件的說法有矛盾,被捕後及審訊時按不同情況更改證供,故不接納其證供。
被告為K.E.(案發時37歲)。在他被裁定罪成的控罪中,有2罪分別發生於2023年6月某日及7月10日,事主為男童Z,另一罪發生於同年7月10日,事主為男童X。與男童Y有關的控罪發生於前年7月10日,鄧官指Y的證供與閉路電視片段不符,無法確定案發經過,所以被告此罪名不成立。
控方開案陳辭指,宿舍服務有情緒及行為問題的男童,被告負責管理及輔導。被告前年6月某晚觸摸Z陽具並為他手淫;同年7月10日,Z與舍友玩摔跤時,被告為Z手淫,令Z大聲責罵他;被告同日坐在X床邊與他及男童A聊天,並以示範內地警察搜身為由,伸手入毯子觸摸X陽具,說:「就係咁樣搜身囉」。
鄧官今裁定,被告前年7月趁X就寢時借故蓄意地3次觸碰其下體;前年6月伸手入Z的褲內,蓄意觸碰其陽具,並在7月趁Z與舍友玩摔跤時,乘機觸碰其下體。鄧官指,被告在警誡下稱可能曾在與事主打鬧時誤觸他們的下體,之後又在庭上否認觸碰他們,可見被告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更改證供。
鄧官指,兩名事主在錄影會面及視像作供時不願重提事件、發怒、抗拒、發抖,顯示他們因遭非禮而產生真實的困擾。鄧官稱,X曾就事件向舍友及宿舍主任作出新近投訴,內容與其證供吻合,因此裁定事實與X及Z供稱的版本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