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電單車去年10月沿元朗公路行駛期間疑失控「自炒」,司機為一名休班男警,被控一項「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罪。案件今(7日)首次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陳炳宙應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5月26日再訊,以待辯方向控方索取法律文件,以及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5000元保釋,不得離港。
被告繆益倫(34歲)沒在控罪書上申報職業,警方指被告為休班男警,已被停職。他被控於2024年10月11日,在元朗公路近里程47.1(A)在道路上駕駛一輛汽車,即一輛電單車,而在他血液中的酒精比例是100毫升血液中有97毫克酒精,超過100毫升血液中有50毫克酒精的訂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