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涉在2023年鄉郊一般選舉的元朗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中「種票」,今(3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明知自己無權卻在該選舉中投票,其中一人判囚兩個月,兩人判囚兩個月、緩刑18個月。
被告伍銅(71歲)被判入獄兩個月,其妻子黃月好(64歲)及其兒子伍嘉鴻(35歲),則被判囚兩個月,緩刑18個月。三人各承認一項明知自己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罪名(俗稱「種票」);伍銅及伍嘉鴻另各承認一項向選舉登記主任作出虛假陳述罪名。伍銅的女兒伍綺琪早前被控一項相同罪名則獲撤控。
案情指,民政事務總署於2021年11月至12月期間,先後接獲三名被告的下白泥村居民選舉選民登記申請表格,3人均在表格中聲明下白泥村的一個住所為他們的主要住址,並在申請登記前已居住超過3年;惟廉署調查顯示,3名被告自2007年起一同居住在大埔一個私人住宅單位,故不符投票資格。
伍銅及伍嘉鴻亦曾在選舉登記主任就二人在臨時選民登記冊上的資料作出查訊時,向選舉登記主任作出虛假陳述,訛稱他們居住在下白泥村。三人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中,明知自己無權卻在該選舉中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