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1日元朗站襲擊事件,至今共12名「白衣人」被定罪。首案脫罪的被告王志榮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訴得直,上訴庭早前頒令案件須發還重新考慮裁決。王志榮今日(3日)於區院被判一項暴動罪及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
原審法官葉佐文2021年裁定被告王志榮暴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早前上訴得直。上訴庭在判辭表示,葉官考慮上出錯,令多項證據被忽略,包括將王與疑犯的「面容並不完全相像」的肉眼辨認視為具決定性,但未能注意其他證據累積的巧合,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法官葉佐文裁決指,原審時未能比對疑犯與被告的面容,但當重新考慮時觀察到有片段攝錄下疑犯脫下口罩一刻,形容為「有更多充實基礙去做比較」,經比對疑犯與被告之容貌,發現二人「非常相似」。雖然辯方質疑,警方為被告拍攝的呈堂照片中被告顯得更為老態,與片段中疑犯不吻合,惟葉官指因為被告在警署「坐定定影相」,神情較憂慮及呆滯;疑犯在現場則較自信及堅定,故與年齡無關。
葉官續指,另一證據為警方在被告家中搜出的短褲與波鞋,其款式與疑犯所穿衣物極為相似。葉官表示,上訴庭指出要考慮所有關鍵證據在累積下出現的機率。原審時未曾考慮到一些事項,但現在糾正,即被告與疑犯的容貌非常相似,管有相似之物品且為物主,以及疑犯於案發前後出入被告所住的大廈。
至於當晚情節,葉官則引用其過往判辭內容,指被告跟隨一大夥白衣人到港鐵元朗站內無差別威嚇及挑釁他人,意圖使他人受驚及受傷。法庭指控方成功舉證,裁定被告兩罪成立。
辯方求情稱,被告因案件出現焦慮,需要到青山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及服藥,並指被告涉及暴力行為輕微,涉投擲物品。惟葉官指,被告與其他白衣人「一齊去,一齊返」,即使被告沒有動手,只涉擲物,亦不能只單獨看被告一人的行為,需要顧及整體行為。法庭將案件押後到下周二(8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