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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訛稱投資辦演唱會詐騙舊同事逾百萬 案情指被告曾展示陳小春合照增可信度 (18:22)

一名女子涉於2018年至翌年向舊同事訛稱代表娛樂公司為演唱會物色投資者,對方再找來另一友人加入,二人交出逾128萬元後未能取得回報。區院法官今(2日)裁定女子兩項欺詐罪罪成,指被告游說事主投資時,曾展示歌手陳小春與公司代表切燒豬的合照,以增強其可信度;被告又用高息回報招攬,引人墮入圈套的目的顯而易見。案件押後至4月22日求情及判刑,被告須還押。

被告曾慧珊(現年44歲)沒在控罪書上申報職業,案發日期介乎2018年12月至或約至2019年6月期間。控罪指被告意圖詐騙而分別誘使事主葉朗軒和孫政,交出港幣781,300元和500,000元。

控方案情指,葉朗軒2015年與被告同在保險公司工作,離職後仍與被告保持聯絡。自2018年,被告自稱在娛樂公司工作,公司擬籌辦演唱會,所需資金約300萬,但資金鏈斷裂,需有人填補空缺,遂邀請葉投資。被告解釋合約回報率後,葉答應簽署,同時介紹友人孫政加入,二人分別將款項交予被告,但多張支票最終無法兌現,被告亦更換電話號碼。

暫委法官周燕珠裁決指,當時被告稱公司過往曾負責歌手陳小春及林俊傑的演唱會項目,「做得幾好」,邀請葉投資,又展示公司代表與陳切燒豬的合照。周官認為,陳小春和林俊傑均是有名氣和具號召力的歌手,被告能藉合照增強對方投資的信心。當被葉問到投資是否「安全」,被告回應「非常安全,因為公司我有份」。

周官續指,被告提議合資300萬的其中50萬,但是否屬實無從稽考。事實上被告及至2019年9月,已欠下該公司代表1200萬元,被告故意不向葉披露其債務狀況,否則葉必定對投資計劃卻步。此外,被告又對孫自稱她深得老闆歡心,掌管公司事務,若孫知悉被告無身分代表公司,便不會加入投資。周官最終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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