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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漢欲超車時撞斃對線電單車司機 判囚12個月停牌5年  (16:56)

六旬男子2021年駕駛私家車在赤柱大潭道的迴旋處時,疑與對面線一輛電單車迎頭相撞,電單車司機傷重不治。肇事男司機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早前被裁定罪成。暫委法官祁士偉今(26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指,本案源於被告的錯誤判斷,適合以監禁15個月為量刑起點,辯方求情提及被告的個人情况不足以使他獲判非監禁式刑罰,經考慮案情和個人背景等因素後,判被告監禁12個月、停牌5年。

被告白維林(現年64歲)被控於2021年12月1日,在赤柱大潭道近燈柱38734,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架私家車,引致張子謙死亡。辯方求情指,被告為一間公司的擁有人之一,工作表現良好,在家人和同事之間評價高,亦會做慈善。辯方稱被事件已纏繞被告3年,被告另有心臟問題,望法庭考慮他背景後,寬大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控方案情指當晚8時許,被告駕駛的Telsa私家車於大潭道往赤柱方向行駛,以時速40至50公里尾隨一輛七人車,事主駕駛的電單車則在對面方向,靠近路中央。其後被告欲超前七人車,約兩秒後發生涉案碰撞。

法官早前裁決指,涉案路段狹窄、受限,兩邊都有障礙物,部分直線路段允許超車,但不得超過每小時50公里的限制。被告在大潭道早段曾超前另一輛車,當時七人車亦正靠近,被告加速至每小時85公里,做法危險亦無必要。當被告欲再度超前並駛至碰撞地點時,七人車並非慢速行駛,被告同樣需超速。法官稱一名敏銳的駕駛者應充分留意路面情况,被告決定加速前,前方視野非清晰無阻,其表現未達標準,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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