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國慶日港島衝突,一名文員在場被捕,經審訊裁定暴動罪成,早前在區院判囚4年。被告不服定罪上訴,今(21日)於上訴庭開庭審理。被告原審時自辯表示,當日僅在場拍攝示威,準備攝影作品集。法官反問若要全面報道,為何不跑去示威者前方,「影哂佢哋正面?」法官認為,被告的上訴理據無合理可爭辯之處,即日駁回定罪上訴許可。
代表上訴人梁家樂的大律師石書銘表示,梁希望成為攝影記者,以社會活動為題材累積作品,如同戰地記者捕捉戰事;梁案發時攜帶相機沒有「Zoom」功能,所以在暴動現場近距離拍攝。石指出,控方無證據證明梁利用照片鼓勵他人暴動,並有意圖與警方發生衝突,原審法官裁定梁參與暴動的看法太粗略(broad-brush),原審定罪不穩妥。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表示,從照片可見,梁家樂拍攝時和示威者傘陣距離少於一米,即使警方用催淚彈驅散,梁仍在場逗留。劉指,梁被捕後舉高雙手和大叫「我真係嚟影相」,惟控方並非指控梁有具體破壞行為,而是藉身處現場鼓勵暴動者一同參與。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關注,梁拍攝的照片大部片拍到示威者背面,甚少拍攝正面容貌,「要做全面報道,(何不)跑去示威者前方,影哂佢哋正面?」石書銘回應指,梁有部分照片從示威後方拍攝,亦拍到消防員救火和上班族下班,他參與暴動不是唯一合理的可能性。
潘官聽畢表示,即使梁沒有示威裝備在身,不等於沒有參與暴動;因上訴理據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法庭駁回定罪上訴許可,押後3個月內頒判辭。梁須繼續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