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理大衝突其間,多人在校外聲援學生,被指身在現場的民主黨主席羅健熙,早前受審後獲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之後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今(21日)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維持羅健熙的無罪裁決。另外,同案台灣公共電視香港特約記者鄧卓儒 ,涉攜雷射筆及萬用鉗到場,早前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5個月,之後提出上訴。上訴庭今駁回鄧卓儒的上訴,維持有罪裁決。
原審法官練錦鴻早前裁決時指,羅健熙是為了提高知名度及囤積政治本錢而身處案發現場,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斷定他在場唯一意圖是參與非法集會,裁定他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就兩條法律問題提出上訴,第一條問題牽涉練官有否誤解終院案例,認為羅健熙「須與在場示威者懷有完全相同的目的,或特訂的額外共同目的」;第二條問題為,練官有否錯誤考慮羅健熙明知示威者抗拒警方執法,但依然選擇留在現場等因素,終達致「有悖常情」的結論。
就第一條問題,上訴庭表示,終院已在案例明確指出,控方只要證明被告有意圖作「訂明行為」便可證案,但練官在裁決理由書未有全面引述案例相關段落,更提到「三個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為了不同目的作出訂明行為,亦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上訴庭質疑,練官未真正掌握相關案例,以為控方除了要證明被告有意作「訂明行為」,亦要跟集結者有「額外共同目的」。
不過,上訴庭指出,練官是因為無法肯定羅健熙有意鼓勵或號召非法集會,而裁定他無罪,練官對法律的誤解,不影響最終裁決,因此不會回答首項法律問題。
至於第二條問題,上訴庭接納練官指,羅健熙是政治人物,「有利用群眾觀感博取更多政治本錢的可能」,而且羅沒持有示威的裝備和正面對抗警察,認為原審裁決並非有悖常理,下令駁回律政司的上訴。
另外,同案台灣公共電視香港特約記者鄧卓儒,涉攜雷射筆及萬用鉗到場,早前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5個月,之後提出上訴。上訴庭指,鄧卓儒「一邊工作,一邊伺機加入或協助他人對抗警察,實非沒有可能」,最終維持他的定罪。
上訴庭宣布判決後,羅健熙在黨友劉慧卿及莊榮輝陪同下離開法院。羅表示,現階段「可以稍為放鬆少少」,但沒有「特別好開心」的感覺,提到將來仍有很多事要處理,同時重申「會繼續做好我哋嘅工作」。
被問是否擔心律政司會再提上訴,羅健熙回應說,過去幾年面對訴訟其間,「一路唔知道個結果」,無法好好規劃工作和生活,「有啲辛苦」;惟在法律上,律政司有權再提上訴,因此「冇得擔心」,將以平常心應對,現階段「唔估佢太多住」,「之後再係點,就之後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