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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落藥迷暈女同事 自辯稱作「假招認」有易服癖盼息事寧人 (17:56)

直銷公司男銷售員涉嫌趁女同事或下屬在寓所留宿或一同公幹時,落藥迷暈對方,該男子否認3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罪,案件今(17日)在區院續審。被告自辯稱事後他受到其他同事質問,與其「有理說不清」,不如作「假招認」,遂編造自己有服用安眠藥的習慣和有易服癖,以息事寧人。

被告潘迪偉(43歲)被控2013至2015年間,在九龍城廣播道柏園某室內先後非法及惡意向歐姓、何姓和周姓事主施用毒藥,即「催眠藥」,意圖使3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據控方案情,周與被告到內地公幹及入住酒店後,周喝過飲料後不省人事,後來翻查閉路電視見到被告曾用房卡進入周的房間,逗留一段時間才離開。

法官今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作供。針對周的事件,被告指周在房內向他披露曾與陌生男子進行不雅對話,他承諾對方不會告訴他人;被告並讓周喝下蔘湯以解酒。事後一些同事質問他為何有周的房卡、是否對周下藥等,猶如「審犯」。其中一名女上線更打他8至10下,使他眼鏡飛脫,說其他人喝過被告提供的飲料後都頭暈,「知唔知你犯咗刑事罪?」

被告當下感覺愕然和「好亂」,隨口說是房卡問職員索取,但實際是周提供;又指他有經濟困難,壓力很大,會飲酒和服用藥物。被告即日與妻子商量後作「假招認」,翌日上網搜尋資料,並致電同事,假稱自己有易服癖,亦有服安眠藥習慣,望挽回事件,「令佢哋唔好報警住」。及後在第二次對質時,被告沿用有關說法。

法官和辯方分別追問,被告大可直接向同事否認指控,毋需承認不實的事。被告重申眾人已假定他有下藥,他要「保住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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