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樂施會前員工突不獲續約被對沖遣散費 斥樂施會違背自身倡議 (16:32)

一名於樂施會工作19年的前員工日前於社交平台撰文指,樂施會長期以無約滿酬金的固定期限合約聘請他,去年12月曾告知他續約安排,至其合約期滿前最後一個工作天卻告知他因機構要節省開支故不會續約,他指做法如同解僱,樂施會應提供合理理由及補償方案。他又指,樂施會雖倡議取消強積金對沖,但其遣散費亦被對沖,批該會未落實自身倡議。樂施會回覆指,不就機構內部之個別事件作評論,已多次與相關同事溝通,解釋機構立場。

一名於樂施會工作19年的前員工於社交平台撰文指,樂施會一直以無約滿酬金的固定期限合約聘請他,然而其崗位並非臨時性質,屬長期工作。他續指,其合約於今年1月31日期滿,去年12月其部門總監曾告知他續約安排,並於內部提交續簽兩年的申請,惟事後一直無人通知他續約安排,直至合約期滿前最後一個工作天始告知他因機構要節省開支故不會續約。他指做法如同解僱,樂施會應提供合理理由及補償方案。他又提到,其遣散費遭對沖,跟樂施會以往倡議取消強積金對沖相違背,促樂施會退回已對沖的強積金。

樂施會回覆指,已多次與相關同事溝通,並詳細解釋機構立場,並指此次相關同事離職是基於合約期滿後的獨立事件,樂施會不就機構內部之個別事件作評論。

譚金蓮:按法例原意員工應獲長期服務金

勞聯副主席、勞顧會勞方委員譚金蓮指,若事主最後工作日沒有早於或遲於合約期滿日,似是完約而非解僱。她續指,如事主上司只是交申請,而非確認其續約安排,或不屬口頭協議,未必構成解僱。不過,機構以合約聘請同一人出任某職位19年,即使僱傭條例無明文規定這種情况屬長期員工,但按法例原意,該員工應獲長期服務金。

至於強積金對沖,譚表示理解現時機構須執行法例,其做法合法,但在情理上,機構可考慮透過其他方式,如以約滿酬金、按員工表現發放獎金等方式回饋員工。

相關字詞﹕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