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朱凱廸、林卓廷、陳志全涉因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時,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鬧雙胞」一事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朱及陳另涉於2020年5月在內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引起騷亂,以及被指在2020年6月立法會《國歌法》三讀辯論時潑臭水。3案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朱及陳在內委會一案的全部控罪獲撤回。陳就潑臭水案承認一項控罪。朱及陳就《特權法》一案承認共4罪,林否認2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將案件案排期於9月26日開審。朱判囚14天,陳判囚32天。
2019年涉《特權法》案中,被告朱及陳同承認2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朱承認另2項相同控罪,林卓廷則否認該2罪。
陳在涉潑臭水案承認一項藐視罪。陳的另一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罪獲不提證供起訴,朱獲控方撤回一項相同控罪,以及一項藐視罪。
鄭官指,在《特權法》案,朱及陳沒使用嚴重武力,不涉嚴重肢體衝突以及沒人嚴重受傷,但行為令會議暫停。鄭官說,現場是議事地方,應用和平合規方式表達意見。在臭水案中,陳令會議暫停數小時,藐視及干擾議會議事,但接納他已賠償消毒費用。
鄭官以監禁21日為朱的量刑起點,因他及時認罪給予他三分一扣減,終判囚14天,當中7天與他正服的另案刑期同期執行。陳較遲認罪,在2案的量刑起點都是21天,分別獲5天及近四分一扣減,共判囚32天,其中12天與現有刑期同期執行。
在內委會案,陳2項「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及一項藐視罪獲不提證供起訴,朱獲撤回各一項藐視罪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