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金鐘「反極權遊行」5人上訴刑期 一人得直減刑3個月 (17:48)

2019年9月29日「全球反極權遊行」,多人被控在政總外暴動,瑪麗醫院時任醫生等5人判囚4年至5年3個月,他們分別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今(10日)頒判辭裁定商人刑期上訴得直,獲減刑3個月,餘下4人維持定罪及刑罰。判辭指,原審法官基於辯方大律師的陳辭而裁定商人悔意不足屬犯錯,他應與其他審前認罪的被告同樣獲得4分之1減刑;不過上訴庭同時認為5年4個月的量刑起點過高,此上訴理據不成立。

上訴人為原審不認罪的電腦技術員馮嘉文,認罪的醫生謝達志、廣告從業員歐陽志堅、商人邱偉濤及學生林耀俊。馮嘉文的法律代表爭議原審的區院暫委法官鄭紀航錯誤將政總左翼納入暴動範圍,亦未能排除馮是在驅散行動前才進入夏慤道。

法官在判辭指,以示威者當日的流動性,他們明顯以破壞政總為目標,鄭官正確指出左翼和中間位置只咫尺之遙,把暴動範圍覆蓋政總左翼並無不妥之處。法官認為馮作供時提及的步行路徑是削足就履,以圖掩飾他身處被捕位置的真正原意,若要說馮對附近的騷動懵然不知,根本是「愚弄法庭」。法官因此駁回馮的上訴。

就餘下4人的刑期上訴,上訴方指鄭官的量刑標準過高,無充分考慮個人的參與程度和罪責,錯誤裁定各人被捕前積極參與暴動。法官分析指,其他區院的判刑理由無指導性和約束性,鄭官極度關注暴動涉及政總受襲擊,是非常嚴重可加重刑責的因素,亦因應各人裝備裁定所有人的參與程度非最低。

判辭續指,鄭官基於邱偉濤的大律師在求情時指稱警員以警棍猛烈襲擊邱頭部和身體各處,屬不實指控而拒絕給予25%減刑。但大律師無試圖減輕邱在本案的受責性,只嘗試指出邱在事件中也受了傷,鄭官以大律師在求情提出的理據顯示邱悔意不足而給予20.3%扣減犯錯。至於謝達志,法官認為原審已考慮他有可能被吊銷執業資格而減刑,且原審實際認為定罪不必然會導致此結果。法官遂只裁定邱上訴得直,由4年3個月監禁改判囚4年。

相關字詞﹕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