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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煽動案終極上訴被駁回 (10:08)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2022年於區域法院被判發表煽動文字及11罪罪成,判囚40個月。譚早前就定罪及刑期上訴遭駁回,之後提出終極上訴。終院今(6日)頒判辭指,無充分理由顯示煽惑暴力為煽動罪的必要元素,又指去年實施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已廢除譚被控的煽動罪,並對煽動意圖元素「作出定論」,「本院不能引入造成矛盾的規則」,終駁回上訴。

本案為回歸後首宗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煽動案,當中牽涉兩項法律議題。首項議題為《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訂明的煽動罪,是否必須在高院原訟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第二項議題為就譚被控的煽動罪,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具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之意圖?

針對首項議題,終院在判辭指出,涉案罪行橫跨《港區國安法》實施前後的時段,因此要分析《國安法》生效前後的情況。就《國安法》前的情況,終院指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訂明,除非某罪行聲明為叛逆罪,或該罪行的條文載有「循公訴程序」等字眼,否則只可循「簡易程序」審訊,而涉案罪行並無提及上述內容,因此《國安法》實施前,涉案罪行屬「簡易程序」罪行,並可移交區院審理。

至於《港區國安法》後的情況,終院指出,《國安法》訂明,危害國安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故此涉案罪行於《國安法》實施後,改變為「循可公訴程序」處理的罪行;惟涉案罪行「相對輕微」,若必須交付高院審訊,會「不必要地耗用司法資源」、「帶來不必要的程序複雜問題」,與《國安法》訂明的精神,即「公正、及時和有效」辦理危害國安案背道而馳。終院強調要顧及審理案件法院級別「具充分彈性」,故首項法律議題的答案為「否」。

就著第二項法例議題,終院追溯煽動罪歷史,指《1938年煽動條例》無規定控方須證明被告具煽暴意圖,且涉案罪行訂出的不同類別「煽動意圖」,皆以「或」字分隔,認為「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圖只是多個煽動意圖的其中一種形式」,裁定第二項法律議題的答案亦為「否」。

資料顯示,「立場新聞」煽動刊物案同樣爭議須否證明被告有煽暴意圖,已於區域法院審訊完畢,案件早前重新排期8月29日裁決。其餘兩宗未審結案件包括《蘋果日報》案和一名19歲男子在裁判法院認罪及判刑後提出上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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