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拒應警方要求交資料案,時任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被裁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下「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罪成,判囚4個半月。3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6日)裁定3名被告上訴得直。此外,就控方基於公眾利益豁免權(PII)隱去涉案資料,終院認為對控方舉證適得其反,剝奪被告接及公平審訊,遂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判刑。
上訴人為鄒幸彤、時任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案件源於警方2021年發通知書,表示合理懷疑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索取支聯會成立以來的資料。
上訴涉及3項法律問題,裁決如下:
①控方是否須證明支聯會實際上是「外國代理人」,而非僅證明警務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
- 終院裁決:是,控方須證明獲發通知的組織事實上為「外國代理人」,只證明警方合理相信為「外國代理人」並不足夠
②終院在鄒幸彤另案裁定「相同人士」的法律原則,被告不得在刑事程序挑戰行政命令的合法性。該原則是否禁止各人挑戰警方通知的有效性,作為抗辯理據?
- 終院裁決:本案有別於鄒幸彤另案,法庭容許被告以抗辯方式挑戰警方通知的效力,因通知有效性是罪行的必要元素
③警方通知能否有效地要求提供,在國安法頒布或實施細則附表5制定前已存在的資料?
- 終院裁決:是,警方可要求提交早於國安法頒布前已存在的資料,無論資料何時出現,均必須提交
鄒幸彤母親在庭外表示,「希望世界會變得更好,大家要堅持善良」。勝訴的鄧岳君(右)則說「大家要做個合情合理合法、善良正直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