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立法會選舉期間,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涉在Facebook轉載前議員許智峯呼籲投白票的帖文,他承認「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判監兩個月、緩刑18個月。蘇浚鋒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今(3日)被高院駁回上訴。法官表示,煽動市民不投票顯然不利於選舉過程,並浪費公共資源,本案施加言論自由的限制沒有超出所需。
本案控罪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修訂後新增的罪名,訂明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為非法行為。蘇浚鋒一方提出兩條法律問題,爭議原審裁判官裁定控罪沒有違憲,違反《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及平等權利。
暫委法官姚勳智在判辭表示,選舉條例修訂和2019年起的暴力動亂有關,因暴亂影響本港穩定繁榮,全國人大決定「完善選舉制度」規管選舉活動。基於條文的獨特背景,姚官認為上訴方提出的海外案例無助理解本案。
姚官表示,選舉過程無疑促進建立民主的社會,選民不應該被施加不當的投票壓力,煽動或組織市民不投票顯然不利於選舉過程,且浪費資源。就蘇浚鋒一方解釋,不投票只是表達管治不滿的方式,姚官反駁條文沒有禁止個人選擇,僅限制煽動作為。姚官強調,選舉條例並非全方位限制,只針對選舉期間的公眾活動,因此刑罰不算嚴厲,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作出合理平衡。
蘇浚鋒一方早前稱,煽惑市民投票無異於煽惑不投票。姚官指兩者難以比較,前者旨在促進選舉過程,確保選出民主代表,後者屬擾亂或操縱選舉過程,性質和效果截然不同。姚官稱,煽動選民不投票會令選舉程序徒勞無功,亦影響議會民意代表的順利交接。姚官認為,原審裁決沒有違反侵犯表達自由及平等權利,原審裁決沒有犯錯,故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