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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前董事等4人涉串謀詐騙罪脫 律政司申終極上訴獲批 (14:08)

康宏前執行董事麥光耀等4人涉在康宏發行債券時,串謀詐騙董事局和股東等,原本被裁定串謀詐騙等罪成,判監4至7個月,其中兩人緩刑。4人上訴後獲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律政司隨後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但被上訴庭拒絕。律政司向終院申請終極上訴,終院上周頒布判辭,指律政司就案件提出重大及具廣泛的法律觀點,遂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並將上訴聆訊定於9月3日。

4名答辯人為麥光耀、康宏前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前經理黃淑安,以及鼎成證券前總經理李易明。據原審案情,康宏控股委聘鼎成證券作為4批債券的配售代理,4人涉安排鼎成另行委聘康宏關連人士旗下的康宏證券,作為債券分配售代理,而未向康宏董事局和股東等披露安排。

終院於判辭認為,上訴庭的裁決有否出錯具有可供爭辯之處,批准律政司就案件出現重大不公而提出上訴;終院亦認同,律政司就案件提出重大及具廣泛的法律觀點,批准律政司就一項議題提出上訴,即「就上市規則第14A.25條而言,上市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的關連交易是否必須存在直接的合約關係?特別是如果一方(『幌子的一方』)與上市公司簽訂一份沒有真正商業目的的服務協議,並事先安排幌子的一方聘用上市公司的關連人士實際提供該服務給上市公司,在法律上,當該關連人士被聘用時,根據上市規則第14A.25條,上市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又是否存在關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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