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初選案服刑的鄒家成,前年還押時有意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遭懲教署禁止收取書籍,自遂行透過女律師將投訴表格攜離收押所,他與女律師經審訊後被裁定「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罪成,分別判監禁3天及罰款1800元。二人不服定罪,上訴聆訊今(25日)在高院處理。上訴方指出,女律師收到夾附表格的文件後沒有向鄒點頭和望向鄒,法官張慧玲質疑說法誤導和荒謬,因閉路電視片段清晰可見點頭的動作,除將「將表格夾入文件的推論,還能作出什麼可能?」法官在3個月內頒下決定。
上訴人鄒家成(27歲)及女助理律師胡詠斯,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鄒就定罪及刑期上訴,胡則只就定罪上訴。
就涉案表格攜離監獄時是否獲授權的物品,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譚俊傑主張,鄒家成正式渠道向懲教人員索取投訴表格並填妥後,表格已獲授權,而《監獄規則》第47(4)條列明如與指名人士通訊,「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信件,有必須的意思,《規例》其他同樣涉囚犯寫和發出的決定則使用了「可」。
代表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指鄒將表格交給胡,再由胡帶離監獄的過程與裁判官接納的版本不一致,胡過程中無望過鄒,亦無在鄒將表格夾入文件、她取回文件後向鄒點頭。惟張官看畢閉路電視片段後稱,鄒把某東西放入文件的動作明顯,非正常行為,是有意隱藏一些事,胡之後數次點頭。
李定國確認胡曾數次點頭,但正常對話也會這樣做,不代表與將文件攜離監獄有關。張官回應,胡無在原審時作供,法庭要考慮的是裁判官的推論是否合理,稱胡無點頭和望向鄒的說法誤導和荒謬,重申片段清晰可見。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檢控官李庭偉陳辭指,無論信件是否與指名人士的溝通,需事先通知懲教署並獲得批准,署方有權作出檢查,但本案是繞過安檢,可謂「鬼鬼祟祟」地進行。張官關注,懲教人員會檢查信件有否夾附其他物件,但不會閱讀信件內容直至封口為止,而據懲教署內部指引,囚犯可選擇自行將信件封口,有機會未能「安檢」?李重申法例授權署方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