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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第二案︳時任入境處的被告錄口供時稱願當污點證人 估計有人出資購化學品 (17:47)

《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今(24日)於高院第57天審訊。庭上播放警署錄影會面片段,被告張琸淇表示「希望我可以轉做污點證人,所以我選擇同警方合作」。她確認毋須律師陪同錄口供,以免和警方「打對台」,亦希望獲律政司撇除刑事責任。她又指,有人付錢為參與社運的「小朋友」買食物,估計有人出資購入化學品。

第六被告張琸淇案發時為入境處合約登記主任,2020年3月7日與第三被告、男友吳子樂在大角嘴宏創方5樓單位被捕。翌日凌晨,張與女警梁恩慈、郭姓警署警長錄影會面,過程中無律師在場。

庭上播放會面片段,張琸淇稱願意向警方提供案件資訊,從而減除刑責。就警方在宏創方5樓單位搜出玻璃樽和鑊,張表示不知道當中的化學粉末成分,而單位不屬於她,她沒有過問單位的物品。至於宏創方10樓單位,她表示見過20包以上的化學品,但從未打開觀看和閱讀包裝標籤。她續指,不知道10樓單位的低性能爆炸品來源和用途。

涉案5樓單位由外號「五飛」的首被告何卓為租用。張在會面表示,不知道「五飛」等人購買化學品的資金來源,但估計有人出資,稱「運動入面,有啲人見啲小朋友冇嘢食,就會畀錢佢哋買嘢食」。她提及,「五飛」曾在Telegram群組「烘焙同好會0.3」表示會購買硫磺,該群組沒有政治聯繫。聆訊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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