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李雪菁涉嫌詐騙港大房屋津貼逾72萬元,她否認一項欺詐罪,案件今日(24日)在區院作裁決,暫委法官張志偉裁定被告的欺詐罪罪名不成立。
被告李雪菁(54歲)被控於2019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藉作欺騙,即向香港大學虛假地表示已遵守規管批出津貼規則,意圖詐騙而誘使港大向她發還上述津貼所須支付的租金、差餉及管理費合共722,400元,導致被告獲利或港大蒙受不利。據控方案情,被告於涉案時段以九龍塘又一村富澤苑單位向港大申請租金津貼,自己卻與父母同住於沙田九肚山寶栢苑單位,訛稱遵守港大「自行租屋津貼」的申請規則。
暫委法官張志偉宣判後頒下判辭指,控方案情為被告2019年向港大簽妥「自行租屋津貼」申請表,表明願意遵守「Live-in Requirement」及同意讓大學突擊檢查她的租住單住。雖然港大員工手冊及「自行租屋津貼」沒有解釋「Live-in Requirement」的意思,但是控方認為詞彙意思「不言自明」,就是申請人須居於租住單位,而且一名港大人力資源主住曾向被告解釋,港大要求申請人須將租住單位作為「full-time」居所。惟案發時被告大部分時間都是居於沙田住所,有違相關要求。
判辭遂指,被告自1994年起每兩年申請一次「自行租屋津貼」,均獲校方批准,從2005年起開始租住九龍塘單位。辯方說法是港大的房津規定為限制員工將租住單位再轉租圖利,或其他非居住用途,而沒有規定員工在租住單位的逗留情況。法官表示,港大人力資源主任對於「Live-in Requirement」的解釋不一定正確,只有文本的規例才對被告有約束力,而即使參考港大提供的另一種房津「Home Financing Scheme」亦不見得有規定員工須將租住單位作為主要居所。
判辭提及,辯方指被告與她的同居男友劉先生自2005年起同居於九龍塘單位,案發時出於照顧父親及不能自理的阿姨才到沙田住所留宿,不等於她捨棄九龍塘單位。法官認為,被告在疫情期間有需要探望家人照顧或一起用膳,故需要逗留較長的時間甚至留宿,而且被告與劉先生多年居住在九龍塘單位,控方難依賴短暫的空窗期,推翻九龍塘單位不是被告長久主要居所的事實。法官認同辯方的說法及觀察,裁定被告面對控罪罪名不成立。辯方有訟費申請,法庭排期於4月14日處理雙方的訟費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