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暴動案,其中一名案發時20歲的男生經審訊後裁定暴動罪成,被判囚60個月。該男不服判刑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今日(20日)開庭處理其申請。上訴方力陳,上訴人於原審時以案發時不足21歲作為減刑理由,原審法官給予同案另外3名年輕被告各3個月的刑期扣減,卻沒有給予上訴人相同減刑,出現犯錯;律政司則指,被告人年輕在嚴重案件中屬於比重較低的求情因素。法官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將原本刑期下調至57個月,半年內頒下判辭。
上訴人為張賀祺(定罪時23歲,報稱無業)被指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上訴方提出兩項理據,分別指基於相同法律原則下,原審法官於判刑時給予另外3名被告各3個月減刑,但沒有給予上訴人減刑,雖然上訴人至判刑時已23歲,但是漫長司法程序的等候並非上訴人的錯誤,以及原審法官接納無證據指上訴人曾使用身攜的口罩及手套,但仍將他的量刑起點定得高於沒有裝備的被告。
法官彭偉昌質疑,上訴人與該3名獲減刑的被告「年紀上差一截」,而且被告人管有裝備會被推論其意圖,法庭毋須分析被告人實際上有否使用該裝備,上訴方的說法不可依賴,更推翻「所有原則」。上訴方強調,上訴人與該3人就年齡上沒有差別,上訴人因年輕受鼓動下犯罪。
律政司一方則指,在嚴重、須阻嚇的案件中,被告人年輕屬於比重較低、甚至微不足道的求情因素,尤其原審法官形容案件為「小型戰場」,原審法官將上訴人的量刑起點定於60個月絕非判刑過重。兩名法官聽取雙方陳辭後,商議近半小時後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刑期獲下調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