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職工會條例》,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及完善職工會的規管制度。修訂建議包括賦權職工會登記局長可基於維護國安的需要,拒絕職工會的新登記或合併申請,而申請人不可就有關決定向法院提出上訴;規管因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被定罪人士,不可記在職工會任職職員;建議規定職工會在接受境外勢力提供的資金前,須向登記局局長申報,經批准後方可接受。勞工處今年1月22日就主要修訂建議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並獲與會委員支持。政府將於本月24日諮詢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並計劃今年4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截至去年底,本港共有1412間已登記的職工會。截至去年底,其中736宗申請已登記、192間其後被撤銷登記,其餘3650宗申請已被撤銷。勞福局指,為讓登記局長更有效履行在《港區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維護國安的責任,故建議修訂《 職工會條例》,加強登記局長監督及管理職工會的法定權力。
勞福局建議,即使職工會獲批准接受由境外勢力提供的資金,亦禁止將該等資金用於本地選舉。規管職工會與境外組織聯結方面,建議將與外國設立組織聯結的規管,修訂至涵蓋「境外」,容許職工會在獲得會員投票授權後,屬或成為外國相關組織的成員,但禁止職工會屬或成為任何境外政治組織或團體的成員。
當局亦建議加強登記局長的規管及調查權力,包括職工會須備存指明紀錄兩年,並賦權登記局長等可進入職工會或任何分會佔用的處所 ,查閱指明紀錄及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