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飲料容器及紙包飲品盒生產者責任計劃草案今日(18日)出爐。環境及生態局立法方案建議,指定退還點須為每個塑膠飲料容器及紙包飲品盒提供不少於0.1元回贈,預計塑膠飲料容器、紙包飲品盒回收率在計劃推出後六至八年,分別達75%、50%,而首階段建議法定回收率分別為30%、10%。回收服務將由飲料供應商自行提供,亦可委任市場中的「計劃營運者」,每半年提交一次回收資料。
本報日前報道有環團認為,回贈金額及目標回收率均太低,憂減廢效果有限。環保署方案訂定較低的起始回收目標,指將在計劃初期作出適應並建立回收網絡,隨後再逐步提高。方案建議分四階段訂立回收率目標,塑膠飲料容器依次為30%、45%、60%、75%,而其他地區平均回收率為76%;紙包飲品盒依次為10%、20%、35%和50%,其他地區平均回收率為51%。
環境局強調,現時塑膠飲料容器回收率約14%、紙包飲品盒回收率少於1%,首階段的回收目標已有大幅增長,尤其是紙包飲品盒已超過現時十倍,並表示會定期檢視實際的回收情況,再逐步提高法定回收目標,以達至與實施類似計劃的其他地區平均回收率一致的水平。計劃將涵蓋容積100毫升至2公升之間的,由塑膠飲料容器或紙包飲品盒盛載的飲料產品。
方案另提及,自行回收的飲料供應商或計劃營運者都須持有一份已批核的生產者責任計劃書,載列回收塑膠飲料容器及紙包飲品盒的詳細計劃、運作細節,每半年向環保署提交回收量資料,若未能達到回收目標,政府正考慮可能就其回收量差額追收回收款項。另外,當局指出將設寬限期,舉例在計劃開始推行的第一年只進行各項準備工作,包括為各持份者進行登記、收集計劃所須的基線數據,以及向業界及公眾宣傳計劃等。
方案提出,退還點由供應商或計劃營運者根據生產者責任計劃書設立,政府亦會在合適的政府場地設立退還點,另外大型的零售店舖亦須設立指定退還點。此外,只有大型並且銷售包括受規管飲料產品的零售店舖,才須設立指定退還點。此外,方案提及,計劃豁免參展商會作展覽及商業推廣用的少量受規管飲品;另外,亦會豁免一些恆常在港營運的小型供應商,他們雖仍須履行回收責任,但可不提交生產者責任計劃書、年度審計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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