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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律政司終極上訴 官質疑律政司拓闊條文定義 (15:44)

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2019至2020年於記者會披露7.21事件中受查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資料,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林卓廷在高院上訴定罪得直後,律政司提出終極上訴。案件今日(12日)在終審法院審理,律政司一方認為應該廣義地解讀有關條文,禁止披露的受查罪行應該包括「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以保障廉署調查。林卓廷一方則認為律政司拓闊相關條例的定義,無視立法歷史。終院押後宣判裁決結果。

是次終院聆訊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及來自澳洲的非常任法官歐頌律(James Allsop)審理。上訴方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負責陳辭,答辯人林卓廷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

上訴方就《防止賄賂條例》涉及披露正受廉署調查人士身份的罪行,重申《條例》為了保障廉署調查的成效,不應局限於禁止披露受查人就第II部罪行被調查,亦應涵蓋受查人被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其他罪行的情況。黎表示,只要被告有意圖在知悉某人是第II部罪行的受查人下仍披露其身份,即使在行動上沒有指明該人因何罪受查,亦構成犯法。

惟張官質疑,上訴方使用較闊的方式詮釋《條例》來將林定罪。答辯方亦認為,上訴方拓闊相關條例的定義,詮釋《條例》的正確方法應要追溯立法歷史。沈提及,立法局於1996年修訂條文,具體收窄了覆蓋範圍為披露就第II部罪行受查人的身分,反映出立法的趨勢,惟上訴方現在指收窄覆蓋範圍並非適用於條文的全部,其說法沒有得到條文的字眼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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