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該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23條立法規定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得以電視直播聯繫取得證人的證據,但鄒幸彤申請傳召5名海外證人視像作供。高院早前拒絕有關申請,今日(10日)頒判辭,指出相關修例沒有違憲,無損被告應得公平審訊的權利,並指鄒幸彤稱沒有證據指國安案證人會被騷擾一說,屬於漠視有境外人士及組織仍在進行危害國安的活動,以及無視某些國家對中國抱有不友善甚至敵對的態度。
鄒幸彤早前於聆訊中透露,她有意傳召的5名海外證人包括政治學者戴雅門(Larry Diamond)、學運參與者方政、學運領袖周鋒鎖及吾爾開希,以及《國殤之柱》創作人高志活(Jens Galschiøt)。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審理。3名法官於判辭指,鄒幸彤爭議相關修例對她造成差別待遇、相關修例屬於違憲及針對她所出現。法官對此一一駁回,指「法律前人人平等」是控辯雙方的待遇,控辯在修例下面對同一樣限制,不存在差別待遇;相關修例只涉及對傳召證人模式作出有限度待規範,沒有改變證人應出庭作證的大原則及控辯均可傳召證人,故無損公平審訊,加上相關修例已在排除國安風險及公平審訊中取得平衝,故符合憲制規定。
至於鄒幸彤指相關修例是針對她,法官指政府早於去年1月表示會對國安案件的訴訟程序作出補充規定,並對現行法例作出例訂,由於修例草案涉及不涉成文法,相關成文法數量多且涵蓋範圍廣,政府在諮詢期間不能詳列,實不足為奇,鄒幸彤的說法純屬臆測。經以上考慮,法官拒絕鄒幸彤有關電視直播聯繫作供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