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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第二案| 被告錄影會面曾稱受「審問」感疲倦 警要求更正 (15:56)

《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今(6日)在高院第47天審訊。被告吳子樂在錄影會面供述,曾協助搬運化學品料,由另一被告李嘉濱將煙霧彈運至明愛醫院,並強調煙霧彈不會傷人,只會發熱和發煙。吳子樂在會面形容,經過長時間「審問」感到疲倦,警員打斷說「唔好講我哋審問你」,吳後來更正用字。

第三被告吳子樂2020年3月7日在大角嘴宏創方5樓單位被捕,翌日押往警署,與警員沈鴻源接受警誡錄影會面。庭上播放會面片段,吳表示2019年在大學開班教授自衛術,認識男子「五飛」(首被告何卓為)。同年11月,吳與何卓為、「山雞」(次被告李嘉濱)和「西瓜」(第四被告張家俊)等在單位聊天。吳稱,張表示有意製作爆炸品,準備在市民示威場合「炸爛警車」,著他籌備逃走路線,以免被捕。

針對明愛醫院爆炸案,吳子樂供述原材料由李嘉濱透過微信購買,煙霧彈由李製作。事發前一晚,他目睹李在宏創方單位將糖、「KNO3」(硝酸鉀)和胡椒粉放入電子爐,煮溶後倒入兩個玻璃樽。吳又指,獲李指示搬運物品,並將化學品倒入電子磅,而各人曾商討如何將煙霧彈運入明愛醫院,可用帽和口罩遮蓋容貌。吳指放置目的是向醫護施壓,「如果佢哋唔想受傷,就罷工」,又指各人事前商討煙霧彈的威力,最多只會發熱和發煙,「我哋完全唔想傷害人」。

至於羅湖港鐵站炸彈事件,吳子樂表示他按照何卓為和李嘉濱指示,負責運送載有玻璃樽、引爆器和硫磺的背囊,放入楓樹街男廁。吳表示,張家俊曾將引爆器交予他,估計羅湖炸彈會「炸爛幾張凳」。

庭上播片顯示,吳子樂一度忘記之前的證供,稱「可能經過咗太長嘅審問,同埋我有啲眼瞓,霎時之間醒唔起」。沈鴻源表示錄影會面不是審問,而是在吳自願的情况下進行,警方不會威迫利誘吳答問題。吳回應「我理解錯咗」。聆訊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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