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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案兩學生不服定罪上訴 一人上訴得直撤銷暴動定罪 (16:14)

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大,兩名學生在佐敦一帶涉參與暴動被捕,罪成後被判囚50至56個月。二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5日)頒布判辭,裁定警員的作供與片段不符,原審沒有解釋有關疑點,裁定其中一人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另一人則維持原審裁決。

兩名上訴申請人分別為林阡晴(案發時23歲)及廖康良(20歲),均報稱學生。辯方案情指,林是醫療輔助隊成員,當晚隨友人到尖沙嘴做急救工作,行至佐敦時被捕;廖為專注力不足、讀寫障礙及低智力的情況,影響了他在突發環境下應變能力。原審法官拒納林的說法,並指廖的衣著與示威者相似,更帶備手鎚、手套及生理鹽水,有備而來參與暴動,故裁定二人暴動罪成,廖另因管有手鎚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

上訴庭於判辭指,當晚新聞片段顯示一名男子於甘肅街卓悅門外被數名警察制服地上,廖的案情指他正是被制服的男子,但拘捕警員堅稱是自己一人控制並拘捕廖,並否認廖是片中男子。上訴庭指,律政司一方同意當晚僅廖一人於上址卓悅門外被捕,若片中男子並非廖,片段理應會拍攝到廖與拘捕警員的身影,惟片段不見二人影蹤;若片中男子是廖,即拘捕警員的證供與片段相悖。

判辭續指,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拘捕警員的證供與片段存有「不能磨合的根本差異」,由於原審法官沒有解釋有關疑點,故針對廖的暴動定罪不穩妥,繼而錯誤裁定廖的次罪成立,故裁定廖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擱置判刑。至於林的上訴,申請方稱義務急救員應受普通法下免責保護,上訴庭指有關投訴極其量只是學術議題,況且原審法官基於分析證據後沒有接納林是急救員角色,定罪穩妥,故駁回其上訴及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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