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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第二案|警稱閉路電視直播功能威脅搜屋故行動前遮鏡頭 否認為掩飾不當行為 (14:51)

《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今(5日)在高等法院第46天審訊。庭上早前播放閉路電視被遮掩的片段,在場警員供稱閉路電視鏡頭設直播功能,對警方搜屋行動構成威脅,又指單位內的人可能銷毁證據或攻擊同袍,經評估後決定用貼紙遮蓋鏡頭。辯方質疑,警員旨在插贓嫁禍或掩飾不當行為,警員一概否認。

第26名監視警員2020年3月7日帶領刑事情報科隊員前往大角嘴宏創方5樓單位,第三被告吳子樂和第六被告張琸淇在單位內被捕。庭上昨播放一段單位外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戴頭盔的便衣警員以貼紙遮蓋鏡頭,畫面突然變黑。

監視警員今供稱,涉事鏡頭位於單位正門外,是可以直播的「IP Cam」,單位內的人有機會知悉警方行動,會銷毀證據或準備武器攻擊同袍。他續指,鏡頭拍到刑事情報人員的容貌,或影響日後工作;為免驚動到單位外的涉案者,他考慮後決定遮蓋鏡頭,形容為「戰術」。

辯方盤問質疑,警員故意以貼紙遮蓋單位外的鏡頭,旨在掩飾警方在單位內插贓嫁禍、干擾證據或其他不當行為,監視警員否認說法。控方覆問時播放另一角度拍攝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便衣警員走入單位,該鏡頭無被遮蓋。控方一度問,若警員想插贓嫁禍及干擾證據,會否遮其他鏡頭,惟在法官提醒下撤回問題。

當時拘捕吳子樂的警員沈鴻源供稱,吳在警誡下承認負責搬運糖、鑊和「KNO3」(硝酸鉀的化學式)。根據吳的招認,「五飛」及「山雞」負責煮煙霧彈,「山雞」負責放置爆炸品,第四被告張家俊則製作接收器,以燃點煙霧彈。吳在警誡下自願供述,稱製作煙霧彈之目的是「迫醫護罷工」,但不清楚誰人負責引爆。聆訊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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